人大代表建议再改《律师法》

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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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消息 据统计,自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以来,全国被曝光的律师妨害作证罪案就达100多件。其中比较典型的,如,2002年9月,新疆乌鲁木齐发生一宗轮奸案,由于一名犯罪嫌疑人是某矿矿长之子,某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张某,在接受了25万元费用后,策划了一个阴谋,先引诱受害人翻证,又教唆两名被害人翻供,险些使这宗铁案流产;江苏省滨海县原水利局长李政受贿9万元 重大案提起公诉后,律师刘健引诱证人作假证。在法庭上,刘健当庭出示了14个证人的伪证证词,公开吹嘘李政是“廉洁干部”。 综观这100多件律师犯罪案,大致可分为6种类型。一是直接制造证据、伪造证据的,占发案总数的21%;二是毁灭证据、引诱证人翻证作假证的,占发案总数的47%;三是向司法人员,重点向法官行贿、介绍贿赂,腐蚀司法人员;四是偷税漏税;五是侵吞代理费、顾问费为己有;六是在代理中,侵吞追索的款项。 究其原因不一而足: 一、现行的《律师法》亟待修改完善。对于律师来说,一是没有确定领导机关,组织保障不够,对律师执业的约束也不够;二是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手段、监督措施。虽然规定了监督机关,由于缺乏监督程序手段,特别是缺乏刚性规定,达不到监督、约束律师的目的;三是没有规定收费的原则性标准,致使有些律师私欲膨胀,为追逐高额利益而见利忘义;四是没有规定对律师协会的监督;五是律师私自违法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巨额好处费、打点费,律师法竟不认为是犯罪。 二、部分律师政治素质不够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在政法界是最高的,但这个高学历、高智商群体中的一些人却不愿参加政治学习,不愿改造世界观,政治素质不高,不讲职业道德,在丰厚的利益面前,放弃立场,丧失原则,不讲大局,以至于有些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三、拜金主义使部分律师成了“腐败中介”。现行律师界普遍采用协商收费和风险收费模式。如某律师为一宗受贿百万元特大案辩护,律师事务所账面上只收费800元,可私下里却收取所谓的“打点费”、“应酬费”高达5万元。有些律师对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提供高档消费,出国旅游,特别对拥有最终裁判权的法官,肆意拉拢腐蚀,狂轰滥炸,充当“腐败掮客”。 四、有的地方律师协会公开阻碍律师犯罪案的处理。律师协会是群众性团体,对律师的管理属松散型。可是一旦发生律师涉罪案,一些地方的律师协会迅速变松散型为紧密型,动用所有能量,调动方方面面力量干扰立案侦查,阻碍正常审判。他们或以组织名义出面施压,或在律师报上以专家学者的名义点评。一位资深法官说,判一起律师案的阻力,是一般案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五、检察机关不拥有辩护人妨碍作证的管辖权,不利于公正执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律师这一特定群体的职务犯罪拥有监督权,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律师妨害作证的,检察机关最了解情况,如果此时拥有立案侦查权,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充分利用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是对律师在犯罪前的一种最有力的约束,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修改完善《律师法》。 1.使律协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关系变为领导关系。 2.修改《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增加递交考核、测评记录及其档案资料等内容。律师资格要定期复核审定,不能一旦享有律师资格就终身拥有;增加律师拥有不良记录两次以上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增加律师申请执业证时,应提交“执业状况记录”。 3.修改《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律师交税标准,不纳税的如何处罚应有具体规定; 4.修改《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律师的禁止性行为,要加上实施了禁止性行为怎么办的内容; 5.修改《律师法》第五章,增加律协组团或以组织出面“过问”办案判案的,要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 6.修改《律师法》第七章,增加建立律师档案,对具有不良记录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 7.增加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收费须经物价部门核定。 二、规范律师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必须由其主管行政机关制定,交由物价部门核定; 2.律师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法院的案件收费标准。 3.私下收费的应认定为受贿性质,受贿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偷税的要加重处罚。 三、加强对违法违规律师进行惩戒。具体包括: 1.建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污点记录制度,对违规的事务所及律师作污点记录,并在业内或业外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布。 2.建议建立律师惩戒制度及污点记录制度,其执行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 3.建立违规律师吊销执业证制度,对污点记录进行全程跟踪、统计,对违规达到一定程度的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并在全国联网通报。 4.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不力,包庇纵容的,要严肃处理。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律师妨害作证的拥有立案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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