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 筹备多年、弥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法规空白的《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将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据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负责人介绍,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导致受理案件的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内在需要,因此,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服务,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北京市人事争议案件将实行级别管辖。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分别负责受理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立级别管辖有利于当事人就近提出仲裁申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员负责具体案件审理工作。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并实行聘用制度,聘期为3年,可以续聘。为了实现仲裁员资源共享,《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当事人双方可以各选一名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这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透露,为配合该项法规的实行而专门设立的人事仲裁庭也将于5月1日后开始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