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消息 3月20日,美国不顾世界人民的反对,绕开联合国,悍然发动了对伊拉克的战争,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师出无名,不得人心,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 战争曾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两次世界大战的痛苦,人们记忆犹新。国际社会在阻止战争爆发和限制战争损害方面做了长久的努力。1899年、1907年多国曾两次在海牙召开和平会议,讨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问题,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规定各缔约国应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1928年15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条约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明确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规定对各种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该公约确立了战争在国际法上为非法的原则。1945年签署的意在维持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宪章》,在对战争的规定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不只是否定战争,而且将禁止的范围扩大到使用威胁或武力。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指出“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中规定:“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也是公认的强行法。 美国借口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且不遵守2002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441号决议销毁这些武器,从而认为自身受到威胁,还指称伊拉克支持恐怖主义,故对其发动所谓“预防性自卫”战争。美国的这种开战理由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联合国宪章》在规定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之外,只规定有两个允许进行战争或使用武力的情况,即国家的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武力使用。 (一)国家的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国家行使自卫权是有一定条件的:一、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的反击。已“受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合法理由,任何其他情况下的所谓自卫都是非法的。美国借口受到威胁,要进行“预防性自卫”,就此发动战争,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二、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安理会已经通过1441号决议,正在对伊拉克采取武器核查行动,美国在此期间发动战争,也与上述规定不符。三、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对受到武力攻击的反击必须具有紧迫的、别无选择的、限于阻止或防止侵犯的必要。美国并未受到伊拉克的武力攻击,却对伊拉克实施强度极大的军事打击,显见与自卫毫无关系。美英打着自卫旗号而实际上是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武力使用,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 (二)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为维持国际普遍持久和平,联合国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在集体安全体制之下,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不得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给予协助。安理会则对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当国际争端发生时,安理会可以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并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决定采取武力或武力以外的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可见,只有安理会才有权决定、实施武力行为,或授权联合国会员国使用武力。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不仅未得到安理会授权,而且有意绕开联合国,是与《联合国宪章》规定不符的。美国一些人声称安理会1441号决议含有“自动授权”使用武力的意思,是对该决议的歪曲解释。 总之,美英没有理由不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应当立即停止对伊拉克的战争,回到联合国框架内以政治方式解决伊拉克问题,避免国际法律秩序和世界和平继续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