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机关明确规定律师可向嫌犯了解案情

20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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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再是简单地询问姓名等基本情况,还可以向其了解案情。这项既保证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执业权利,又维护刑事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昨天起试行。昨天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对此进行了联合发布。   这项名为《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6章40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会见中的执业权利和义务。包括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   《规定》还要求,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复杂性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律师和办案机关在执行法律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记者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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