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阐释新证券条例七大特点

20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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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于4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香港最重要和最全面的证券法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香港证券市场将发生一系列监管变革。为阐释这一新证券条例的主要特点,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29日以发表“香港家书”的形式给以简要说明。 沈联涛表示,新法例整合和革新了10条现行相关的条例,可让市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全面和更有力的保障;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 特点一:实行“双重存档规定”。证监会将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监管机构,上市或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向港交所呈报的资料,都必须同时呈报证监会。如有人披露虚假或误导资料,证监会会展开调查,并可能提出刑事检控;假若新申请上市公司提供不足或误导的资料,证监会有权拒绝该公司的申请。 特点二:股东权益披露更透明。新条例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需披露的持股量的界线由10%降到5%,申报期由5日减至3日。从而使投资者更快地知道更多主要股东和公司董事的持股量转变情况,以便正确评估对该公司的投资策略。 特点三:新成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该机构将以民事途径处理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散布虚假和误导性资料等行为。可指令违规者交出所赚取的利润,也可对涉及失当行为的人士提出刑事检控,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或罚款1000万港元。 特点四:引入个人民事诉讼权。当投资者因市场失当行为或因误信虚假信息而蒙受损失,将有权向作出有关失当行为或发出有关信息的人士提出诉讼。而审裁处作出的裁定,将可在个人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 特点五: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引入对中介人更具成本效益的单一发牌制度。同时证监会将对违规的中介人作出更为灵活的纪律制裁,除了可暂时吊销或撤消持牌人部分业务的牌照,更可对违规者作出高达1000万港元的罚款。此外,违规的银行证券业务的前线和监管职员也会受到纪律处分。 特点六:新的投资者赔偿安排。以新的单一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取代现有的赔偿计划。新计划将每名投资者分别就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的赔偿上限定为15万港元,让投资者能预先知道一旦其中介人失责时可以获得的赔偿。而保障范围也将扩大至非交易所参加者、银行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特点七:采取适当制衡措施。成立一个由法官任主席,并全职独立运作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以确保证监会在履行职能的同时也需向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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