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消息 随着十六大上提出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已成为了百姓日益关注的话题,怎么样去实现法治,政府提出了几步走的方针,专家学者们也纷纷解囊献计。在目前的初期阶段,营造一个法制的大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于是普法就成了当务之急,成了构建我国法制基础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政府纷纷组织百姓学习基本法律,很多单位也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在全国,从提出普法口号至今,已经过了许多年,公民的法律知识状况也有了很多改变,基本上已经改变了以前的法盲状况。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民文化程度的提高,普法已经不是仅仅的目的了,简单的介绍法律开始不适合社会的需要。法律书籍出版市场的繁荣和国家法律、法条的可查询化已经可以满足百姓的基本阅读需要。但以笔者看来,要想使普法在真正意义上去推动法治的建设,起到铺垫的作用,当前之下,就是要建立百姓对法律的信心。 法律之所以能够被制定并且得以实施,这只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愿的体现。但能否得到人们的拥护、遵守、执行,能否起到效果呢?目前的情况是比较让人担忧的,我们可以看见越来越多的法律被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实施。但是生活却没因此而起很大的改变和波动,我想这应该是一个不得不面队的问题。法律能否起到 效果,不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它必须在社会之中得到验证。看它是否能达到制定者预想的目的,公民愿不愿意用它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时得到的却是失望,他们依法进行诉讼,结果却不是象他们想象的那样。很多案子其实很简单,也很容易审理,就因为某些原因,不得审理、判决;再不就是案子在地方上审不下去,或者无人管、拖延的状况,只有受到中央或者高层领导的注意才得意解决等等。这样情况在现实中很多,也不是一个好的现象,其实那些案子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很快很好的解决。实际上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悲哀,这样下去,即使制定再多再完善的法律,老百姓对法律知晓的再明白,也无济于事;因为按照法律,他无从解决。反而带来的是更多的伤心。最终什么事情都得惊动领导们才能得以解决,这不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吗?该管的没有起到作用,不该管的反而费神了。久而久之,百姓对法律的信心也就越来越少,进而引导他们观念的是那些非法律因素、人为因素在起着作用。而一旦这种思想形成,那么前面花了如此代价的普法也就是一种徒劳。法治也只会成为形式上的法治。况且是否法治的方向由政府在引导和决定着。 普法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公民了解法律、知晓法律是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保证。而在这个漫长的奋斗期间,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则影响到法治的最终实现,决定着纠纷的最终解决是采用法律还是其他手段,会左右着他们对法治前景的希望。就如《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很多行政侵权案件的受害当事人却并没有从《行政法》上得到保护,反而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还有的是求助于新闻媒体。这不得不说是建立法治社会的一条软肋。 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难也越来越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当事人依法进行起诉、应诉,法院也给予了肯定判决,可胜诉后,在财产权益或其他利益上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赔偿,即使胜诉,也只是形式上,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胜诉。常此以往,法律的效力就会被打以折扣,人们也会渐渐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 那些常见著于报端:某某案件得到了领导的关注,在领导的批示下得到圆满解决;某案件当事人在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下,拿到了被拖了几年的赔偿…..的报道,看来并不是什么好事,反而是一种对现在法治状况的批评和担忧。要改变这种被动状况,政府和人们就必须一起努力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建立百姓对法律的信心。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应该是保护着已经建立的法制环境,而不是干涉和破坏。如果能真正做到那样,真正的法治就不会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