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经济困难者打得起官司 江西法院先执行后收费

200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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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讯(实习生尹慧真记者李青)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3月1日起,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优抚人员、失业救济人员将可享受司法救助,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而是先执行后收费。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案件立案时,暂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财产后,从执行款项中按规定扣缴;二是确定了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为基数计算相应的申请执行费数额的原则;三是规定了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费的收取办法;四是规定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具体办法;五是规定了执行法院对实际执行支出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该意见改变了过去按申请执行标的额计算执行费并强制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做法,大大地节省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费用,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经济困难者的合法权益,让经济有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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