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在海南结案 网威赔5万

200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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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法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近日经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终审判决。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5万元。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判决维护法规数据库编辑者的著作权,它对著作权的广泛、深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不具有版权,但由这些没有版权的法规汇编而成的数据库是否有版权?这在旧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并不明确,但在2001年颁布的新修改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据查,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经过公证将其下载作为证据,愤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海南经天公司虽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海口网威公司对自己的网站和所设置的网页也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的网页虽均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理,但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数据库中相同位置存有相同的‘▲’号等,因在案外人编制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全库》中也有”,因而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海南经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认为,原告已在一审庭审中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数据库在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数据库完全一样。除两方面外,被告对原告指控其侵权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但一审判决仅仅提及其中两个方面,而对其他六个方面只字不提,这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与被告“双方(法规数据库)在分类与用语上还是存在不同”为理由,认定被告的法规数据库不构成对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的侵权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某些特征上不仅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亦与案外人的法规数据库相同,认定被告是复制了案外人的数据库,而不是复制了原告的数据库,是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归纳的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相应的证据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法院并经当庭质证,除了个别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在二审审理中,当庭展示了原告数据库、被告数据库和案外人数据库,展示证明,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法规的分类、分类编码方面,对法规题目、颁布单位的编辑格式和使用省略格式方面,对内容、注释的编辑格式和编排体例方面,在特殊符号的运用和编辑的错误方面与原告数据库都是相同的。   二审认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经天公司的法规库基本相同。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案外人的法规库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袭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其抗辩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海口网威公司的网上法规数据库对海南经天公司《中国大法规数据库》的侵权事实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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