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下午,广州海事法院在深圳召开派出法庭工作会议暨2016年度广东海事审判沟通协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余晓汉审判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杜以星副庭长到会指导,广州海事法院在家院领导及来自广东两级法院的近六十余位法官、预备法官及书记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在黄伟青副院长的主持下,广州海事法院先召开了派出法庭工作会议。詹思敏副院长传达了今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强调最高法院要求各海事派出法庭延伸服务触角,加强规范化管理及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派出法庭的设立标准与程序。王新建副院长总结了广州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在案件审理、服务基层、立案规范化、裁判标准统一、人财物保障等方面的成绩以及在审判质量、效率与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钟健平院长强调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体制中具有不可估量的地位,要以“四个围绕”为中心建设一流派出法庭,即紧紧围绕“两便”原则,优化调整法庭布局;紧紧围绕审判第一要务,全力提升审判质效;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努力提高派出法庭的信息化水平;紧紧围绕派出法庭优先发展战略,强化人财物保障。 在疑难问题研讨环节,省法院民四庭的各位法官围绕广州海事法院近三期审判疑难问题通报中的24个问题一一作了回应,就提单正面管辖权条款是否有效、在船舶碰撞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保险人作为第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是否以其实际赔付为限、“封仓交接”条款能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船员的日计薪天数、“天灾”的判断是否应强调海上风险的“不可预测性”等问题统一了意见,对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货代企业能否援引货代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作为拒绝电放的依据等存有分歧、疑虑的问题将作进一步研究。最高法院余晓汉审判长就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及诉的合并与分立、在海关查扣下承运人代垫的港口堆存费能否向托运人主张、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航行于港澳航线的内河船舶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等问题发表了真知灼见,令法官们深受启发。广东两级法院法官积极参与讨论,踊跃发表观点,引发争鸣、启迪智慧并互助提高,起到了形成裁判共识、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