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坤元与被执行人陈必敬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必敬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海事法院于2015年9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陈必敬所属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日新下街12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陈必敬上述被查封的房产。 该房产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土地使用面积118.01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划拨,建筑面积193.76平方米,为混合结构3层住宅楼。该房产评估价40.5万元。 2016年6月3日,该房产以评估价40.5万元作为起拍价,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9月14日,该房产再次挂网实施网上拍卖,起拍价调整为32.4万元,9月28日开拍。该房产经过14天公告,累计围观5213人次,84人设置提醒,7人报名,经过31次竞价,11次延时,于9月29日10:43分以47.4万元的价格成交,溢价率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