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詹思敏副院长参加最高法院海事海商司法研讨会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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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海事海商司法研讨会,就科学界定海事司法职能和管辖范围、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等问题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贺荣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研究室相关领导及同志,辽宁、福建、海南高院研究室负责刑事审判研究的同志,山东、福建、广西、广东高院民四庭负责人,大连、青岛、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贺荣副院长指出,这次会议是为了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扎实有效落实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海事法院司法改革而召开的一次研讨会。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实施“一带一路”及海洋强国战略,将增设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并决定对上海自贸区扩围,这对人民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把握好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以及自贸区建设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贺荣副院长强调,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将改革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制度列入改革规划,要求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界定海事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希望参加研讨的同志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四五改革纲要的具体要求,从专业等多角度分析论证相关重要问题,为谋划好海事审判新格局、进一步推动海事审判工作发展集思广益,献计献策。   广州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詹思敏同志在会上发言,就海事法院如何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海事司法运行机制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有关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海事法院管辖、“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司法问题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讨论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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