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申请执行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与被执行人太元船务有限公司(UDL SHIP MANAGEMENT LIMITED)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积怨。 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诉被告太元船务有限公司(UDL SHIP MANAGEMENT LIMITED)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 (2013) 广海法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肖惠新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调解书规定2013年6月5日前太元船务有限公司应付清修船等费用并安排船舶离厂,否则从6月6日起每天需支付人民币2000元停泊费。申请人菠萝庙船厂申请执行船舶停泊费61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船舶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称船舶在船厂修理期间发生设备被盗事件,船厂应负责任,并多次要求收回船舶,船厂不放行,船厂停泊费用主张亦不公平。但为解决问题同意支付费用人民币34943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对方未付清费用,不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船舶当然不能离厂,而且还产生防台风费用22万元,必须另外支付。双方相互争执,互不相让,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二次召开局务会进行讨论,集思广益,最终决定做调解工作促执行和解为主线。为此,承办人不顾4月广州地区的连日暴雨,多次前往涉案船舶扣押地,实地查看船舶状况,听取现场当事人代表的合理诉求,讲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同时,承办人与双方进行不间断的电话交流,传达双方各自的合理期待,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一而再,再而三,经过多番的权衡交谈,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消除了误解,增进了信任。最终,双方在承办人的协调下,从“背对背”走向了“面对面”,在5月12日坐到了一起,就如何妥善处理纷争,进行了一个下午的“闭门会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放弃各自部分诉求并表示尊重对方的合法合理要求。和解协议的签订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