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当事人间船舶碰撞纠纷获调解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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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下旬,一宗船舶碰撞损害纠纷案在广州海事法院达成和解。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和解款项。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9日晚,原告广西北海市民蒋某所有的“桂北渔80083”船在广东台山川岛以南海域捕鱼时与被告亚历山大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加坡籍“安娜普纳”轮发生碰撞。 “桂北渔80083”船沉没,船舶全损,船上8名船员落水。西英船东互保协会(卢森堡)出具了担保。事后,江门海事局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为“安娜普纳”轮应造成碰撞负主要责任。蒋某随后将亚历山大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英船东互保协会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渔船、渔具、燃料和鱼货损失共计530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各方对是否发生碰撞、损失大小等关键事实有很大争议。法官经多次调解无果。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承办法官到江门、中山等渔政部门,就渔船价值的构成等专业问题咨询了专家意见。在掌握了扎实的案件事实后,法官于今年3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开庭并进行调解。原告在庭审中一度情绪失控,庭审活动被迫暂停。合议庭从情、理、法的角度深入剖析,阐明各方的诉讼风险。中国、新加坡、卢森堡三个国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最终就“安娜普纳”(X-Press Annapurna)轮与“桂北渔80083”船碰撞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被告支付原告180万元。一宗船舶碰撞损害纠纷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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