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广州海事法院两宗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行政纠纷判决

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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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结了原告陈礼灼、邓承东分别诉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捕捞许可纠纷两案,判决驳回陈礼灼、邓承东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广州海事法院恢复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后依法判决的第三、四宗行政案件。 两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该为两原告持有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换发内陆捕捞许可证,案件的审理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过渡性政策,时间跨度将近二十几年,案情较为复杂。一审期间,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成员就国家及我省捕捞许可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政策变迁等问题专门走访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合议庭认为临时捕捞许可证与内陆捕捞许可证属于两类不同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和使用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根据当时和现行的国家政策规定,两原告作为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持有人,在原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只能再次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不给其办理内陆捕捞许可证是不作为及违法行为,并要求被告给其办理内陆捕捞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行政案件历来有“两高一低”的特点,即判决率高、上诉率高和协调撤诉率低的特点,目前广州海事法院行政案件判决结案4宗,上诉4宗,上诉率100%,二审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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