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宣判一宗九江断桥民事索赔案

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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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九江断桥民事索赔案有了新进展。2014年1月8日,广州海事法院在2号法庭,对九江断桥引起的4件民事赔偿案件中的1件----杨某诉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宣判: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桥发生断裂事故,致使该桥桥面坍塌约200米,酿成4辆汽车坠江、8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州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由断桥引发的4件民事纠纷案。由于南桂机035”号运砂船涉嫌触碰九江大桥造成本次事故,船长石桂德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裁定中止了九江断桥引起的4件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2013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桂德案作出终审裁定,刑事案件生效,中止原因消除后,广州海事法恢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本次宣判的为4件相关民事案件之一,该案原告“南桂机035”轮的船舶所有人杨某以本次断桥事故是九江大桥自身问题发生断裂、将行经此处的“南桂机035”号轮砸沉为由,向被告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起船舶损失728万元的索赔。 广州海事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该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南桂机035”轮撞塌九江大桥还是九江大桥因自身原因突然倒塌砸沉“南桂机035”轮。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对此争议已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所提交的87份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推翻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实。因此,本案争议的事实应以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实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九江大桥断桥引发的另外3件民事赔偿案件法院还在审理中。(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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