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事隔8年后被政府下文撤销,持证人不同意,将政府告上法庭。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政府撤销决定后,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回溯到1994年。经廉江县营仔镇犁头沙管理区办事处、营仔镇政府、廉江县九州江水利管理处、廉江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同意,原告陈×鸣与其叔伯兄弟共同投资在营仔镇涉案海域围垦虾塘养虾。《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后,陈×鸣于2003年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2011年7月18日,九州江管理处以政府发证未向其告知为由,向廉江市政府提交撤销该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请示,9月20日,廉江市政府撤销颁发给原告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陈×鸣向湛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湛江市政府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8月2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廉江市政府指出,陈×鸣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时提交的资料不全,而政府作出决定时也没有征求湛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系违法的行政行为。 法官事后了解到,此案发生的深层原因是涉案海域位于江河入海口,海堤加固工程将占用部分海域,2010年,海堤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未与陈×鸣协商征用的情况下强行用挖掘机、推土机将其10多亩虾塘填没。为此,陈×鸣在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后廉江市水务局下属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处先后提起不服政府向陈×鸣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申请和起诉。由此引发了后续的撤证申请、撤证决定及不服撤证行为的本案行政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