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官巧调解 两千万元大案七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04-12
浏览量 :134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一宗涉案标的超过两千万、涉及六个被告的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广州海事法院深圳庭法官的不懈努力,在开庭后两周内得以成功调解,案件的七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年1月10日,原告平安银行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2011年7月14日,其与被告海盈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海盈投资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同时,被告江联公司和海盈海运公司以各自所有的“江联兴”和“兴航海”两艘船舶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海盈海运公司、海盈船务公司及刘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2012年11月起,海盈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除请求判令海盈投资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50多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之外,还请求法院准许以处分抵押物、责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该案由深圳法庭受理后,在庭前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即遇到想象不到的困难。案件共涉及6个被告,其中海盈投资公司、海盈海运公司和海运船务公司虽未破产,但因经营不善,办公地点早已人去楼空,公司电话无人接听,更无人签收法律文书;而被告刘某、王某害怕承担保证责任,早已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也不愿到法院来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平安银行只有被告王某的联系电话,无法提供更多信息。法官将王某作为突破口,经过多次电话联络,并在电话中晓以利害,王某终于答应配合法院工作积极应诉,亲自到法院来签收了有关应诉的各项法律文书,并协助法院向被告刘某进行了送达。通过王某,法官又获得了海盈投资公司、海盈海运公司和海运船务公司这三个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经过沟通,三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三被告签收了法律文书,案件得以程序上的继续,并于3月12日开庭。 庭审中,6被告对欠款事实和欠款数额虽无异议,但均不愿意履行义务。债务人海盈投资公司认为其只是暂时遇到经营困难,银行不应落井下石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让其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海盈海运公司、海盈船务公司及刘某、王某认为原告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首先执行物的担保;抵押物“江联兴”和“兴航海”轮的所有权人江联公司和海盈海运公司则认为两船目前营运状况良好,如果在目前航运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强行拍卖,无法体现其价值,给所有权人带来的损失太大。庭审后,合议庭马上进行了评议,确立了调解优先的思路,决定采取各个击破的办法,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益角度出发,从各个当事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出发,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调解方案确定后,承办法官马上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分别向他们讲解具体的权利义务、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经过近两周的努力,原告平安银行终于认识到强行执行抵押物或保证人的财产不但会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会影响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而对其债权实现产生消极影响,表示可以给各被告一定的宽限期,让他们筹集资金,分期偿还贷款;债务人海盈投资公司意识到不按期归还贷款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度,也会连累其他被告造成损失,表示马上着手筹集资金,积极归还贷款;其他被告则认识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担保实现方式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绝对的偿还顺序,他们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相互关联的,他们表示会与债务人互相支持,共同解决纠纷。3月25日,案件的原、被告七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方案,并共同到深圳法庭签订了调解书。至此,这宗两千万大案获得圆满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既定目标。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