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财务向黄树祥等当事人办理好相关退款手续后,标志海事庭审理的一宗船舶碰撞案件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宗货主索赔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12初37号案件为原告黄树祥、丰年公司诉被告洞头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我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向海事部门调查取证,对船舶碰撞责任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我庭马上恢复11初733案件的审理,该案由货主中山饲料公司向船舶碰撞双方黄树祥、丰年公司和洞头公司提出索赔。由于已有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生效判决,我庭在查明货主主张的各项损失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出包括判决生效的12初37号船舶碰撞案件在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从洞头公司在广州海事法院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黄树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供的船舶担保金进行分配的协议,货主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船舶碰撞的责任人也从基金和担保金中拿回部分款项,使得船舶碰撞案件和货主索赔案件得到彻底解决。 上述两案件的妥善解决,也得益于立案庭和海商庭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案件在诉前采取了保全措施,黄树祥提供了38万元的担保,林依伊法官为被告黄树祥申请了法律援助,为案件的审理、调解打下基础;而海商庭宋瑞秋法官承办的11初723号案件,及时裁定准许洞头公司设立约83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也为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