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各方当事人在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上的签字签收,标志着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F轮与W轮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码头两宗案件均以调解结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中外当事人的认可,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2010年4月,香港某船公司所属的F轮在航行途中因操纵失误,撞上潮州某船公司所属的正停靠在广东沙角某电厂码头卸货的W轮,造成船舶及码头严重受损的后果。电厂和潮州某船公司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扣押了F轮。香港某船公司的保险人南英船东互保协会随后通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州海事法院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50万美元和525.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担保函。随后两案分别进入了诉讼程序。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两案,由海事庭负责审理此案。 海事庭受理案件后即组织承办法官及有关人员两次到沙角某电厂,指引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人员到事故现场并召开现场会议。鉴定人员面对面就修复方案及修理费用提出意见,合议庭及当事人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有了直观的认识。对船舶碰撞引起的相关诉讼案件,法院通常做法是先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再审理货主(码头)等权利人对船舶碰撞双方提出的索赔案件,即相关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待船舶碰撞案件生效后再恢复审理。这种做法的最大弊端是相关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合议庭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打破以往的审理模式,在审理船舶碰撞案的同时,码头索赔案不中止审理,召集当事人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针对原告提出的船舶修理损失、船期损失、码头直接损失、码头间接损失(经营损失)等各项请求,合议庭采取庭前会议的方式,经过多次的证据交换,理清争议焦点及固定无争议的证据,让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合理的预期,被告对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正确的判断。 正当合议庭工作有条不紊开展时,案件审理出现了新情况,香港船公司的保险人南英船东互保协会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并申请破产,案件已在英国法院审理,南英船东互保协会的相关资产已由法院委托的资产管理人接手。合议庭了解到,香港船公司作为南英船东互保协会的被保险人,其委托的代理人实际上是听从保险人南英船东互保协会的指示行事,而被告香港船公司在南英船东互保协会提供担保后,并不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香港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没有得到南英船东互保协会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参加诉讼。合议庭考虑,南英船东互保协会的破产,很可能导致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法兑现,原告沙角某电厂的债权无法得到保护,国家利益最终受损。合议庭经过讨论迅速作出反应,要求香港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主动与南英船东互保协会的临时资产管理人取得联系,争取明确授权,继续启动案件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合议庭及时召集沙角某电厂的有关领导,告知诉讼目前所面临的风险,希望其积极与被告协商和解方案,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通过多次反复沟通,南英船东互保协会临时资产管理人派人与沙角某电厂进行协商,在香港船公司提出以人民币1200万元解决所有纠纷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解工作,最终以香港船公司赔偿沙角某电厂人民币1500万元解决码头索赔案。两船碰撞案件于2011年8月以香港船公司赔偿潮州船公司550万元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