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附近北部北栋湾,有2.85公顷海域,从清朝嘉庆二十年开始,村民的黄氏先祖在此筑堤捕捞,成为子孙们维持生活的“祖宗海”。200多年后,围绕这片“祖宗海”使用权登记管理产生一起纠纷案。2012年11月下旬,这宗案件在广州海事法院以35位金土村村民自动撤诉结案。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当地村民“祖宗海”的意识根深蒂固,对遵守国家海域管理法律制度观念淡漠,亟待深化普及依法用海宣传教育工作。 1997年3月,金土村黄氏村民集体商议将“祖宗海”承包给本家族的黄某等人建设虾塘。黄某等人每年支付租金2300元,合同期限12年。2007年2月,易主后的虾塘新主人,瑞民海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该海域使用权证。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海域进行海籍调查、发布《公示》。2007年5月,徐闻县人民政府向刘某颁发0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为刘某,项目名称为刘某西连镇上好村对虾养殖场,用海类型为海水养殖,用海面积为2.850公顷,批准使用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2日。从这时起,刘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每年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缴纳1282.5元海域使用金。2008年2月,刘某申请变更海域使用权人为瑞民公司。徐闻县人民政府向瑞民公司颁发0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从此,刘某不再向金土村黄氏村民支付租金。金土村黄氏村民不服,2012年4月26日,该村35位村民将徐闻县人民政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颁发给徐闻县瑞民海业有限公司的0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该海域使用权并归还原告村民集体。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12年6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指出, 0744082501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所涉海域使用权历史上属于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黄宅第六、第七生产队村民集体所有。刘某是在西连镇金土村委会及黄氏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该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瑞民公司是刘某独资设立的公司,刘某的丈夫黄某虽然是本家族人,但身份并不是农民。2004年7月曾前在企业工作,之后调入县海洋与渔业局任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刘某作为黄某的妻子,不具有使用该海域的主体资格。徐闻县人民政府向瑞民公司颁发该海域使用权证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被告认为,向刘某颁发该海域使用权证书,从申请到公示无异议,完全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发证行为合法有效。 海事法官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此案涉及的纠纷在原告起诉到海事法院之前,已长期在当地政府进行信访。原被告之间还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关联案件。针对原告提出的刘某不具有使用该海域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法官翻阅《海域使用管理法》都没有发现有关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亲属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性规定。审理本案最关键的先决问题是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因为原告村民既非该海域的所有权人,也非该海域的使用权人,原告村民本身对该海域不具有合法权益,35位村民也代表不了村民集体,提起不服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行政诉讼,却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村民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省事,可是并不能完全化解用海矛盾,反而会让当事人之间产生更大的隔阂。为了妥善处理该案,有利于社会和谐,法院合议庭成员先后两次前往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深入了解用海矛盾形成的历史原因,深入对原告村民做释法析理的工作,最后35位村民自动撤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2002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这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海域的权属。为了对历史上实际使用海的农村集体特殊照顾,《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及广东省2007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作出了明确指引。匪夷所思的是,金土村村民集体当时为何迟迟不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笔者了解到,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持证人要依法向当地海洋与渔业局交纳一定数额的海域使用金。而且,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对海域只有使用权,如果长期持证不用,国家有权收回。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可能是这些原因,该村没有申请“祖宗海”使用权。 据悉,我省沿海农村,像金土村村民这样,认为“祖宗海”理所当然归自已所有和使用,而不按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具有一定普遍性。《海域使用管理法》,应作为沿海农村普及法律知识的一个重点。(胡后波,杨雅潇) 相关法律链接: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的用海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海域使用权证。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者荒废满二年的,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