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与湛江法庭联合调解执行案件

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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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徐胜利和黄俊锋驱车几百公里,到湛江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何世福、何观仁、何洪达与被执行人梁光民船舶权属纠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2008)广海法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返还涉案船舶。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并查扣小汽车一辆。由于涉案船舶属于“三无”船舶并在诉讼中已被被执行人转卖,返还原物已不可能,但申请执行人固执已见,坚持要求返还原船舶,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徐胜利法官在湛江法庭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召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意见后,经过徐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申请执行人终于放弃要求返还原船舶,改为折价赔偿。因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本金及利息200余万元,被执行人只同意再补偿3万余元,双方的分歧过大,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徐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得出通过诉讼确定应返还船舶价款的初步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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