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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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大连7月17日电: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全国海事审判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要求,各海事法院要努力提高海事司法能力、改革完善管辖制度,强化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万鄂湘副院长指出,现行海事专门管辖的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拓展,逐步实现对所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全覆盖”。   据了解,国务院于今年三月初正式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年-2020年)》,确定了我国未来10年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基调和目标。目前,海洋运输和船舶工业仅占全部海洋经济的29%,传统以服务航运为主的海事专门管辖制度已经逐渐不适应海洋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目前,山东、广东、海南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概括指定省内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万鄂湘副院长要求,海事审判工作应当主动适应海洋经济的新形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可先以规范性文件概括指定海事法院试点拓展受理一批涉海纠纷案件。   在谈到“长臂”管辖弊端如何克服时,万鄂湘副院长向各海事法院支招:将管辖制度建设与司法能力建设相辅相成,制度是依据,能力是条件。万鄂湘副院长要求,海事法院在改革完善现行管辖制度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基层的司法能力,努力将绝大多数涉海纠纷受理在基层、化解在基层。(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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