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重大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事件发生后,作为受害者的养殖户在提起索赔诉讼时,应注意什么?广州海事法院日前出台指引手册,对养殖户面对海洋污染事件如何索赔进行诉讼指引。 据了解,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油污案件多达400多件。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作为索赔主体之一的养殖户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但一些养殖户不清楚向谁追讨赔偿,不明白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尤其是不懂得如何向法院提交证据,影响了养殖户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利于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广州海事法院经过调查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向养殖户提出诉讼指引。 海事法院是受理海洋环境污染案的专门法院 海洋或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引起的纠纷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地方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引起的纠纷,应向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引发的纠纷,也应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地方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同样没有管辖权。 证据的收集保存是维权的关键 诉讼指引指出,一旦发生海洋污染事件,养殖户在提起索赔诉讼时要明确举证要点:需证明养殖户存在合法权益、被告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的加害行为,以及养殖户遭受了具体损失。具体来说,养殖户需要提交三方面的证据:一是养殖户存在合法权益的证据。包括养殖户的主体资格证明、合法养殖的证据及被告的基本信息证据。其中,在提交合法养殖的证据时,需提交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明或养殖承包合同、协议,使用海域的还需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二是需提供被告实施了排放致损物质加害行为的证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管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有调查处理权。污染事故发生后,养殖户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管机构报告,由该机构及时核实损失情况,并组织事故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由有资质的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证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管机构依程序作出的调查报告与鉴定结论,是海洋养殖污染索赔的有效证据。另外,养殖户还应及时向当地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由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三是需提供经济损失的证据。养殖户应及时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或公证机构介入,及时保全证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损失鉴定、评估。 指引特别提醒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送达包括《举证通知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当事人应认真阅读,按要求提交证据。当事人如不能按时举证时,应及时告知法院。(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