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宗跨国平行诉讼案件

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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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海上货损纠纷,原告向中国法院和荷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没有先例,国外提起的诉讼能否中断在中国诉讼的时效成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焦点。2012年6月25日,这宗案件原告奥地利奥士纳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和荷兰法院同时提起撤拆,两宗跨国平行诉讼案件达成和解。 2009年1月11日,奥地利奥士纳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热轧钢卷,交由广州远洋公司的船舶承运,并由天津中远签发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收货人奥地利奥士纳公司,装货港为京唐港,卸货港为荷兰法拉盛。货物抵达卸货港后,于3月9日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损失高达130多万欧元,并产生了不菲的堆存费。3月12日,奥地利奥士纳公司以天津中远和广州远洋公司为共同被告,在荷兰鹿特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案件在荷兰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奥地利奥士纳公司于2010年5月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平行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在国外提起的诉讼能否中断在中国诉讼的时效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由于没有先例,原被告双方对时效争议非常激烈。两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在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时离货物交付已经超过法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而原告坚持认为,其在荷兰法院提起的诉讼,已经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广州海事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审案中了解到,荷兰法院那边,鉴于管辖权问题,一直在等待广州海事法院的裁判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法官考虑到如果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求,荷兰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不到适当保护为由继续审理。这样即使案件在广州海事法院及上级法院审结,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建议当事人将本案和荷兰法院的案件一起处理。6月25日,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40多万美元,原告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和荷兰法院撤诉。两宗跨国平行诉讼案件终于达成和解。(尹忠烈 胡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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