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雅典娜”轮沉船污染损害纠纷案 扣押“雅典娜”轮姐妹船“海伦娜”轮

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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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原告汕尾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正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KENOS SHIPPING CO., LTD)、被告韩国海运组合(KOREA SHIPPING ASSOCIATION)连带赔偿清污费、防污费、沉船设标费、强制打捞费用等共计3500万元。 3月13日,装载有约7000吨硫酸和140吨燃油的韩国籍“雅典娜”轮在广东汕尾海域沉没。事故发生后,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密集报道相关事故的进展,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广州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后,原告紧接着向法院提出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在江苏江阴港扣押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 “海伦娜”轮,责令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00万美元的担保。 原告汕尾海事局在诉状及保全申请中称,事故发生后,汕尾海事局组织人员和多艘船舶到达现场清污、防污,并设立沉船浮标等。汕尾海事局初步估算,事故清理将产生和将要产生费用约为220万美元,同时,“雅典娜”轮沉船危害船舶航行安全,如“雅典娜”轮船东不能及时打捞沉船,汕尾海事局将依法对“雅典娜”轮强制打捞,将产生打捞费用约380万美元。汕尾海事局认为,上述费用损失是因“雅典娜”轮沉没造成,“雅典娜”轮船东—韩国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人--韩国海运组合应对损失费用承担连带赔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汕尾海事局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3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扣押 “海伦娜”轮民事裁定,并责令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供600万美元的担保。3月24日一早,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赶赴江苏江阴港,在当地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的协助下,对韩国籍“雅典娜”轮的姊妹船“海伦娜”轮执行了登轮扣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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