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涉外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在我国境内无财产,致使该类案件执行工作屡屡陷入停滞,一份份庄严而又沉甸甸的生效民事判决便形同“一纸空文”。为了解决该类问题,执行局针对海事执行的特点,积极研究创新执行措施,加强与海事行政机关的联动,特别在边控、扣押外籍船舶等措施上下功夫,确保能实时监控被执行人所属船舶进出我国港口,掌握相关信息,以便及时调配执行力量强制扣押。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里夫斯威尔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并无财产,执行一度停滞。为了执结本案,我院一方面加强与海事行政机关的联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属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动向加以监控;另一方面,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7月5日,我院获得被执行人船舶动态相关信息后,依法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所属的、停泊在珠海九洲港的“宏丰10”(WANG FOONG 10)轮。被执行人在船舶被扣押的强大压力之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500万元结案。 在收到解除船舶扣押申请后,执行法官立即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款转账回单等材料。在核对无误后,迅速制作了《解除船舶扣押命令》、《解除船舶扣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及时进行了送达。至此,一宗外籍被执行人在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外籍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无财产的执行案件一直是海事执行工作的一道难题。今后,执行局将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推动该类案件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