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原告某货轮公司所属一货轮在桂山锚地锚泊期间,被被告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轮船碰撞,导致原告所属船舶及所载货物严重受损。该碰撞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费、货物卸舱费、船期损失等损失和支出的费用1000多万元,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对上述原告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碰撞责任比例分担争议不大,而对损失的确定和计算争议很大,双方均请了鉴定人出庭,而双方鉴定人对损失的认定也是差距很大,且各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由。合议庭认定损失难度很大。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两位鉴定人均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因在庭上均为各自当事人利益考虑,才出现对损失认定差距很大的情况。为此,承办人在庭后通过电话分别与两位鉴定人沟通,虚心向两位鉴定人请教专业问题,希望双方鉴定人能够搁置争议,在鉴定上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尽量缩小双方的鉴定差距,并诚恳邀请两位鉴定人参与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工作,接下来,承办人要求双方律师和两位鉴定人带上计算器,到本院调解室参加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依然针锋相对,但基于承办人和鉴定人之前的沟通,两位鉴定人均能较为客观地分析和认定,并逐步将调解工作向前推。通过一天的详细认定和计算,双方终于达成了一个具体的调解方案。与此同时,承办人建议两位鉴定人协助双方律师向当事人汇报调解情况,从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争取当事人能认同调解方案,不浪费大家辛苦的劳动成果。最终,在各方的继续努力之下,本案顺利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对于船舶碰撞等技术性非常强的案件审理,除了咨询海事专家等案外途径外,还可以借助案中鉴定人的技术力量,帮助法院和双方律师客观认识专业问题,从而为顺利调处案件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