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刘年夫院长:加强廉洁自律 确保公正司法

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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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给大家上一堂党课,重点谈谈廉洁自律的问题。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法院到各级法院,廉政纪律教育有声有色,廉政制度亦越来越多。但是,为什么一些法院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无论学习教育也好,建立健全制度也好,要做到廉洁司法,关键还是在于把握好自己,在于“自律”。 一、为什么要自律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自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律”就是严格约束自己,严于律己。说到“自律”,我讲一个历史故事:东汉时期,杨震任东莱太守,赴任途中经昌邑县。该县令王密是经杨震举荐而提拔的。为报答杨震的提携,王密在晚上带上白银10斤,要送杨震。王密说:现在是深夜,没人知道。杨震说:天知、神知、我知、你知,怎能说没人知道呢!王密只好把白银拿回去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故事,杨震在“自律”方面为后人开了好头。 近几年来,在探讨党风廉政建设时,有人提出要做到“慎独”,强调自己把握好自己。我非常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自律”同“慎独”在本义上是一致的,有几个特征:一是属于主观范畴。“自律”是个人的修养,是个人对于外部世界的一种态度。二是强调自我约束。“自律”要求个人自我调整、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三是体现“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个人要做到“自律”,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身努力,而且需要外部的帮助,需要“他律”的推动,才能真正做到“自律”。 为什么我们要强调“自律”?从理论的层面看,我认为有几个原因:一是从思想与行为的关系看。思想决定行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思想是统帅、是灵魂。要做到廉洁司法,必须解决理想信念问题,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审判、为谁服务的问题。如果我们在思想上没有牢固树立廉洁从政、廉洁司法的意识和观念,行动上不可能做到廉洁、公正。二是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看。毛泽东同志指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无论组织上和其他同志怎样帮助,如果个人廉政意识淡薄,听不进去,“你讲你的,我干我的”,我行我素,就有可能出问题,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三是从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的关系看。江泽民同志指出:“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执行和遵守。……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制定法律和制度是一方面,如果个人对法律和制度不执行,再好的法律和制度对他来讲是“一纸空文”,他不可能做到廉洁从政、廉洁司法。 从现实来看,尤其是从近几年来法院系统发生的活生生的违法犯罪典型事例看,更加说明“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从大法官这个层面讲,先后有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辽宁省高级法院院长田凤岐、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因受贿被判刑,轻则有期徒刑,重则无期徒刑。其他级别的法官被判刑的就多了。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是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以权谋私。 二是贪图享乐,蜕化变质。平时,我们听到有的人说:八小时以后我干啥你管不着。殊不知,违法违纪的问题往往就发生在八小时之外。原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担任院长后,完全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几乎每天下班后都在酒店吃喝,唱卡拉OK、洗桑拿,从管不住自己的“口”发展到管不住自己的“手”,最后因受贿被判刑。他在被“双规”的第二天,适逢要在市人大会上作报告,由于院长“出事”而“缺位”,使该院工作报告成为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未被人大通过的法院工作报告。 二是贪图享乐,蜕化变质。。在法院工作的人,对法律和制度很清楚,为什么仍然有些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关键在于法纪意识淡薄。如海南省三亚中院原副院长陈大利分管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后,竟然利用审批权,擅自修改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终因受贿19万元被判刑13年。 四是耐不住寂寞,沉埋于酒色。声、色、犬、马本来是用来形容剥削阶级的腐朽生活,如今却发生在我们法院的一些人身上。湖北省黄石市中院院长程坤波有一次到发廊洗头,竟然看上了“发廊妹”,为了让“发廊妹”长期当他的情妇,不惜受贿14万元送给“发廊妹”,最后被判刑5年。 五是越陷越深,掉进深渊。大家看过省法院下发的廉政警示片,教训实在深刻,省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讲过,收受当事人的钱就像“温水煮青蛙”,收钱多了“想跳也跳不出去”了。开始时,组织上亦多次找他谈话,但他始终没有真正触及思想,等到案发时后悔也晚了。 六是相互影响,集体腐败。一些人开始时注意遵纪守法,后来见到其他人收人财物,心理不平衡,亦参与吃请收礼。如武汉市中院原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副院长胡昌尤带头收受贿赂,导致全院13名法官受贿被判刑。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受贿后,该院同时有15人涉嫌犯罪被查处。 七是侥幸心理,轻信能“过关”。武汉中院柯昌信等13人受贿案发后,最高法院纪检组找他们逐个谈话,这些人均讲到受贿时是“一比一”,认为无人知道,不会出事。省法院2008年发生的一些人受贿案件,亦是律师单独送钱的,殊不知律师将送钱全部作了记录。正是应了一句古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可见,“自律”非常重要。再严密的制度,亦需要个人去自觉遵守、执行,否则,制度形同虚设;组织上的教育、同事之间的帮助,亦需要通过个人自觉去“吸收”,自我约束、自我严格要求,“他律”才能起作用,才能确保我们做到廉洁司法。 二、“自律”对于确保廉洁司法意义重大 前面,我们讲了“自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自律”对于确保廉洁司法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能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关键在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是廉洁从政、廉洁司法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凡是收受贿赂的法官都是由于这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好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这个权力用来干什么?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果把权力当作个人、家庭和小集团牟取私利的手段,就必然导致私欲膨胀,那是很危险的。”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来自于人民”。我们法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人民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任命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在现实中,为什么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正确用权、廉洁司法,而少数人做不到?为什么在同一个法院,出现了许许多多廉洁奉公的好法官,也出现了个别枉法受贿的“害群之马”?说到底,关键在于自己。 (二)能否筑牢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关键在自己。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法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有一个思想演变过程,一旦思想上放松要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发不可收拾。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这些年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最高法院老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院少数干警违纪违法,‘病灶’都在思想上,所以人们常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物先自腐而后虫生’。”我们在前面讲过的湖北省黄冈市中院原院长程坤波,任院长之前当过县委书记,曾经为人民做过有益的工作,但思想上没有构筑反腐防变的防线,与“发廊妹”勾搭上之后,为“发廊妹”伪造档案,先安排在法庭当书记员,后又安排当上法官,演出了一出“发廊妹当法官”的闹剧。可见,能否在思想上筑牢反腐防变的防线,关键在自己。 (三)能否做到秉公办案、廉洁司法,关键在自己。近些年来,党中央在许多重要文件中,均提出“公正司法”的问题。最高法院、省法院对维护和确保“公正司法”,亦作出许多规定。我们法院结合实际,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从立案、审判到执行,从适用程序法到实体法,从审判工作运行到审判管理,均有具体制度和规定。总体上讲,这些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亦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比如,我们发现有的案件久拖不结,受理几年了仍未结案;有的案件早几年就报结案了,至今仍未归档;有的案件在2009年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但一直到最近才向二审法院移送档案;有的借出执行卷宗后未能及时归还,最后把卷宗搞丢了……等等。这些问题起码属于办案中不规范的问题,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我们公正执法,影响了海事精品战略的实施。本来,办案中的程序、各个环节的操作我们都有规定,但是,为什么大多数法官能认真执行,有的同志执行不到位?关键在于自己。 (四)能否做到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制度,关键在自己。近些年来,尤其是党中央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来,各级法院加强廉政纪律学习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工作制度。但是,为什么大多数干警能认真执行制度,做到廉洁司法,而有的人一再违反规定,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关键还是在于自己。比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出事前分管执行工作,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范文件,关于执行工作的纪律规定,都是在他主持下制定的。这些规定他最清楚。但是,他带头违反规定,利用执行权收受贿赂,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被判刑的最高法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非常沉痛的教训! 联系到我们法院的实际,强调“自律”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第一、从我们法院的管理体制看。作为海事专门法院,我们与地方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有同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有政协的民主监督,还有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无论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还是有关部门的监督,都很直接、很到位,力度很大。而我们法院呢,省委政法委只领导省法院,我们难以得到省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同级中更没有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体制,客观上突出了“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自律”要求更高,更加需要我们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第二、从我们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看。我们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起步早、步子大,许多案件,往往经过审判长、庭长审核就签发。一件“官司”,往往涉及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利益;一纸文书,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所有的文书,都写上了“本院认为”的字句,都盖有法院鲜红的大印,都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尤其是我们法院的案件中,40%以上是涉外的,每一宗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司法形象。可谓是“法槌虽小重千钧”啊!我们法院去年办结的案件1400多件,结案标的30多亿元,我们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仅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案件是我们法官直接处理定案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广大法官不严格“自律”行吗! 第三、从我们法院部门和人员分布的特点看。我们法院人员不多,只有一百来号人。但是有16个工作部门,工作岗位比较杂,尤其是4个派出法庭远离院本部,最远的有500多公里。一个派出法庭就是一个“小法院”,办案工作、思想工作、业务学习、行政后勤“一应俱全”。我们院领导不可能天天到法庭去,“鞭长莫及”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庭的同志们自己管好自己,在庭长的领导和管理下,严格要求,自我约束,让党和人民放心,让院党组放心。 可见,要做到廉洁从政、廉洁司法,关键在于自身的因素,在于自身的严格要求、自我约束。理想、信念教育,廉政纪律学习,廉政工作制度等等都是属于“他律”的范畴,如果学习不入脑、教育不上心、视制度为儿戏,把握不住自己,就很有可能出问题,很有可能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如何做到“自律” 要做到廉洁自律、确保公正司法,是一个重大命题,涉及的问题很多。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以及我们干警的实际,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定理想信念。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这是党对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重托。《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成立以来,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成千上万的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谱写了多少气壮山河、感天动地的诗篇!现在,虽然社会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没有变化,也不能发生动摇!为什么一些人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根本原因是思想蜕化变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抛到脑后去了,追求个人享乐成了“奋斗目标”!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原是辽宁大学法律系一名女教师,当上副院长后没有私家车感到“很寒酸”,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一辆别克轿车,从此打开“缺口”,终因受贿、贪污被判刑13年。为“车子”、“票子”而奋斗,当副院长四年半就成了“凋零的玫瑰”!值得警惕的是,我们有些同志对理想、信念不以为然,觉得现在这个年代讲这个问题“太土”了、太传统了,还是现实些好。这种思想很危险。理想、信念是人的思想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希望大家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加强党章的学习,多看看党史,多看看革命先烈的艰苦奋斗史,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把好思想上、政治上的“方向盘”。 (二)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幸福观。价值观是什么?如果用一句话讲,就是“人为什么活着”?许多同志读过前苏联的一部小说,叫做《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书上有一个情节:共产党员保尔·戈察金由于长期革命斗争身患重病,双目失明。下来的人生道路怎么走?他说了一段话:“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因碌碌无为而羞愧,也不会因虚度年华而悔恨。那么,在他临终的时候就会说,我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奋斗终生”。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同志讲过:“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这些话听起来可能很“传统”,但“传统”的精神往往更管用!从大的原则上讲,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干部,应该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才是正确的人生!再讲权力观,说到底就是“为谁掌权”。江泽民同志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是正确的权力观。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院长到一般干警,手中握有大大小小的权力。大家别忘了,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用来谋取私利。可能有的同志讲,我不是领导,也不是办案法官,我没权,也没“风险”。这种认识是偏面的。据省法院通报,韶关中院一名出纳员,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执行款一千多万元,可谓是“小出纳做出惊天大案”!再讲幸福观。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使人心情舒畅的境遇和生活。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说法,就是“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作为共产党员、人民法官,首先要为人民谋幸福,以人民的福祉作为我们行动的准则。同时,从个人角度上讲,对幸福应有正确的理解和追求。幸福需要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并不是钱财多了就必然“幸福”。如果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钱财,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贪污、挪用公款,整天“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心理上承受极大的压力,被组织上查处以后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赃款赃物被追缴,甚至给判刑在“铁窗”里度过漫长的岁月,“人财两空”,又有什么“幸福”可言!所以,我们每一位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审判岗位、执行岗位,还是在评估拍卖岗位、财务岗位、公物采购岗位、基建岗位,都要严格自律、廉洁用权、干净干事。 (三)增强法纪、政纪、党纪意识。这“三纪”就是规矩,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违反了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或者党纪、政纪追究。对于“三纪”,一些同志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对适用办案程序“无所谓”。有的人对丢失卷宗“无所谓”,有的人对迟迟不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无所谓”。二是仅仅以“口袋”为界。有些同志对刑事法律不了解,认为我不收当事人的钱就“平安无事”了,殊不知违反办案程序、枉法裁判、玩忽职守也有可能构成“渎职”,也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三是“自我感觉良好”。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整天同法律打交道,本身就是“执法者”,不可能发生违反法律的问题。这些认识不仅是偏面的,也是有害的。归根到底是“三纪”意识不强。为此,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敲响警钟,牢固树立法纪、政纪、党纪意识,有制度、有规定就要自觉地、坚决地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学习,尤其是加强刑事法律方面的学习,提高法纪、政纪、党纪水平。 (四)谨慎用好审判权、执行权。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法院的主业是办案,不廉洁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办案环节。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怎样才能确保廉洁?我看有几点:一要常怀敬畏之心。对法纪、政纪、党纪要敬畏,绝不能藐视。古人讲:“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作为执法者,我们手上有一把剑,那就是法律,用来裁判案件;头上亦悬挂着一把剑,谁违法了剑就会掉下来,受到追究。因此,千万别忘了头上这把剑。二要谨慎审判、执行。用肖扬老院长的话讲,就是“始终保持临渊履薄的心境”、“有一种坐在火山口上的感觉”。这个谨慎不是要求我们不敢去判、不敢去执行,而是要求我们审判时、执行时必须严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绝不能有半点随意性。三要廉洁。无论案件判得对不对、执行案件做得对不对,只要收了当事人的好处,拿了当事人的钱财,就是不廉洁,就是腐败。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能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这是“铁律”,也是底线。 (五)加强道德修养。这是确保我们廉洁自律的重要途径。什么叫道德?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有怎样的道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出了六个方面:一是保障司法公正,二是提高司法效率,三是保持清正廉洁,四是遵守司法礼仪,五是加强自身修养,六是约束业外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官行为规范》亦对法官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我想,在道德修养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有良好的心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部分人先富起来,有的人成了腰缠万贯的“大款”。这是正常现象。我们不能看到有的人收入高、物质生活好就“眼红”,更不能由于“眼红”而导致“乱吃、乱收”。武汉中院民二庭审判员刘菊平在悔过书写道:律师代理一个案子就轻易挣十几万几十万,而我们法官一个月收入才二、三千元,真是不值得。由于心理不平衡,“伸手”向当事人索贿而被判刑。可见,要想“发大财”,就不要进法院“大门”,不能依靠收当事人的钱财来“致富”。二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的生活习惯对廉洁十分重要,俗话讲: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尤其是“八小时”以外,往往就是滋生腐败的“高危时刻”。据报道,武汉中院出现“窝案”那一段时间,早上来上班时,交通车人满为患,下午下班时交通车空空如也,中院门口停满了接法官去“快乐”的小汽车。因此,一定要约束好自己,养成好的生活习惯,有时间多看看书,多照顾老人、孩子,多做些家务,“收住心,把住嘴,管住手”。三要有良好的朋友“圈子”。有人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一些人看到我们手中的“权”,想方设法与我们称兄道弟,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下馅饼”。要慎交友,“净化”生活圈,不该吃的饭坚决不吃,不该收的礼坚决不收,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自己,才能在复杂多样、充满诱惑的社会生活中,洁身自爱,清正廉洁。 最后,以一段话作为结束语: 我们是人民法官, 肩负着人民重托。 小小法槌, 凝聚着正义力量; 庄严法庭, 那是我们坚守的战场! 我们是人民法官, 肩负着人民重托。 公正审判, 为社会惩恶扬善; 廉洁执法, 让司法之舟破浪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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