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流公司于今年1月7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深圳某后勤保障有限公司支付八票货物运输的运费42880元。原告称:2010年1月15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委托原告装运一批货物,经水路运输运往被告广州分公司仓库。原告接受委托后,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经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确认8票货物运费为4288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却至今未付运费。 承办法官尹忠烈查阅证据材料后,觉得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清楚,具有可调性,便着手联系原被告调解。正如所料,本案的争议不大,被告没有支付运费的原因是原被告之间另外一起货差纠纷没有解决,被告坚持要求这八案的纠纷与另外的货差纠纷一起解决,否则不考虑调解,并准备就货差起诉原告。而原告坚持认为货差是被告自己少装了货,原告没有任何责任,双方就货差纠纷争得不可开交。调解一下陷入了僵局,承办人就货差和运费一起调解的思路经努力行不通了。既然案件没有多大争议,被告又要求与另外货差纠纷一起解决,能否在解决本案纠纷与解决另案货差纠纷中间找到一条都可接受的折中方案。承办人有了一个想法,是否先就本案的运费数额调解确认,而被告支付的期限则以货差纠纷案获得最终生效裁判文书为条件,这既照顾了被告的要求,也满足了原告的诉求,经请示徐元平庭长,便着手再次进行调解。很快原被告回电话表示同意该调解方案,并于2月22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被告亦当即就货差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就这样原本看似陷入死胡同的案件,在承办人的迂回调解中得以解决,这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