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2010广海法初字第516号原告广西梧州航务局诉被告中交四航局码头建设合同纠纷案在海商庭的努力下达成和解,被告承诺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当庭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因此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该案源于2005年汕尾红海湾发电厂码头建设。原被告于2005年4月18日签定《汕尾发电厂一期工程码头工程基槽炸礁施工分包合同》。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电厂周边村民闹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撤出工地,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并结算工程款。 海商庭接到案件分析案情后认为,这一案件如果按部就班走审判程序,可能要涉及审计等环节,审理将会非常复杂,今年肯定无法结案,应想尽一切办法调解。承办人宋伟莉随即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并要求被告及早来法院取证据材料。被告取了证据材料后,承办人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并询问他们对和解的意向。起初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意见很大,声称因原告撤出工地导致被告重新找船产生很多费用,被告将申请延期举证收集材料反诉原告。承办人多次电话耐心解释,晓以利弊,希望双方从长远合作考虑尽快解决纠纷,并告知被告法院将如期开庭。开庭前,承办人再三敦促双方核对工程量。11月2日,经过不断的沟通,双方终于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9万元了解合同项下的所有纠纷,这一数字比起原告一方在起诉时提出的索赔额度少了80多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并称在以后的工程项目中继续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