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理争议,定纷争,海事庭再结地方法院移送案

2010-11-03
浏览量 :152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10月29日下午,随着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现金6万元,一宗由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佛山中院裁定撤消判决并移送本院审理的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在调解案件中的公正、尽心尽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该案的大概案情如下:2005年3月,原告魏勇生将一船舶出租给被告霍镜江,被告在船上加装吊机后投入工程使用,因吊机在使用中发生损坏,2006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魏勇生船舶租金114260元(后该金额被划掉,改为113000元),在被告霍镜江签名的后面,写有“吊机出事,未谈好”的字样,但该内容也被划掉。欠条没有约定支付款项的期限。这就是原告魏勇生诉被告霍镜江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唯一的一份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和债权债务的证据,原告于今年1月向顺德区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13000元租金,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以案件属于本院专门管辖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移送本院审理。 双方对该欠条的形成讲出不同版本的故事:被告对租船并欠租金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欠款114260元为原告事先单方写好,后经被告核实后有误才改为113000元,因存在吊机损坏未解决的事实,被告在签名后再加上“吊机出事,未谈好”的内容,因双方一直未谈好,故原告也一直没有追租金,并认为原告篡改了欠条,被告据此主张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而原告则主张:双方对租金核对后确认为114260元,因被告签字后加上“吊机出事,未谈好”的内容,为此双方再次协商,最后以原告减少1260元租金作为吊机的赔偿款,被告接受后才将租金金额改为113000元并自己将“吊机出事,未谈好”的内容划掉。 面对原被告陈述的不同故事、仅凭一份欠条又不能全面真实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承办人在全面查阅案卷并再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后作出如下判断:本案争议问题集中在时效是否已过和吊机损坏两方面。时效是否已过争议较大,该问题最终影响原被告的实体权益;而被告吊机掉江需要打捞、修理等,产生的损失应远远不止1000多元,被告只是苦于没有保存证据而无法提出反诉。而原告在被告出具欠条四年的时间内没有积极追讨,其中必有原因。本案如按顺德区法院的判决下判,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被告肯定还会上诉,案结而事不了。本案解决的关键在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承办人在确定了纠纷解决的思路后,从时效、吊机的损失、诉讼的风险、成本等方面反复向当事人进行说理说法,双方的差距逐步缩小,最终以被告向原告支付6万元解决租金和吊机的纠纷,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