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庭审理的(2010)广海法初字第168号原告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霞海港务分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经以被告霞海港务分公司无出库单放货为由,于2004年9月28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一审判决湛江航运集团及霞海港务分公司赔偿原告钢材货款、关税、增值税的全部损失及其利息。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6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以当时财务账上湛江建材公司对原告的欠款数额14,337,303.43元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改判了一审判决。原告认为该批货物的履约保证金、关税和增值税未能得到赔偿,为此对二审法院极为不满,多次指责其枉法裁判。 果然,湛江建材公司依进口代理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其赔偿履约保证金即20%货款、关税、增值税。2009年1月15日该院判决原告赔偿湛江建材公司损失履约保证金、关税和增值税共计8,363,840.10元,及其自200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负担受理费、保全费79216元。2009年11月13日湛江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2010年2月22日,原告以实际损失方面出现新证据为由就本案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辩称省法院二审判决已经对相关纠纷作出处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新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理。 2010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前述二审判决所涉二百余万元利息。 本案原、被告均是国企,涉诉多年而纠纷一直未能解决,牵扯了大量人力、财力,特别是原告,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指责省法院判决的怨声不断。而本案又涉及“一事不再理”问题,如果成立,本院将驳回原告起诉。如此,原告将对省院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程序。面对这种复杂局面,海商庭并没有简单处理,而是在向省院相关人员了解当时处理该案的背景情况后,定下了力争调解结案,避免矛盾扩大的办案方针。 国企之间纠纷调解之难,众所周知,成功率极低。但办案人员并没有因此止步。而是适时采取了以下调解方法: 1、发挥代理律师的桥梁作用,影响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在深入研究案情,做好充分理论准备后,约见原告的代理律师,对本案的程序、实体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了解其发动此番诉讼的基本思路,并在期间从办案法官个人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力求在基本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从实施效果来看,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发动的时效、一事不再理、新证据等问题上,取得了一定共识,让原告方面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看到了本案未来走向方面存在斟酌的空间。 2、趁热打铁,约见原告负责本案的副老总,摸清原告底线。通过坦诚相见,发现原告已经厌倦旷日持久的诉累,有尽快了结纠纷的愿望,承办人员趁势探得原告基本底线,并了解到,被告在以往的诉讼过程中曾多次通过湛江国资委寻求省国资委对原告的上级部门施压的情况。 3、固定原告调解方案。为了对国企产生约束,要求原告以书面方式将其调解方案递交本院并同时送达被告。原告的调解方案需要召开董事会决定。 4、约请被告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调解,让被告有调解的决定权。约请立案庭陈国威庭长联手对被告展开调解工作。国企的最后决定权在国资委,国企之间的纠纷如果没有国资委的参与,几乎不可能调解成功,因为国企的负责人不愿个人承担责任。基于这点考虑,办案人员利用陈庭长老乡、同学等湛江方面的人脉资源,促成了被告会同湛江国资委负责人员一起来本院商谈本案调解事宜机会。在会谈中,办案人员回顾了从2004年9月涉案诉讼发动以来的历程,重点阐明:实体方面,存放货物被无单放走,事实无争议,全部赔偿是基本法理;程序方面,诉讼技巧只能拖延时间,(一事不再理即便成立,原告也会启动申诉程序)由于原告是国企,追求的目的是一个交代,故不达目的将诉讼不止;作为被告一方,在原告书面作出实质性让步的情况下,面对法院判决结案被告会多赔的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个约束)为避免进一步诉累,尽快调解结案是比较好的选择。从实施效果看,湛江国资委给被告确定了尽量调解的结案基调,并积极与原告的资产管理者省国资委联系,做工作,这对本案调解起到了关键作用。 5、运用执行手段,促进调解进程。由于原告恢复了之前二审判决相关利息的执行,海商庭办案人员将其纳入本案一揽子解决计划之中,与执行局王玉飞局长、杜伯强副局长和承办人徐胜利及时通报案情,联手协作,适时暂缓或实施通知、查询银行账户等执行手段,促动被告积极参加调解工作。从实施情况来看,效果显著。 海商、立案、执行三部门联动协作,突破了国企涉诉案件调解难瓶颈。经过长时间、多回合、艰苦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终于签订调解协议,涉诉多年的国企间纠纷终获调解结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原告向执行局递交了终结执行的申请书,相关执行案也得到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