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审结涉及海关监管下103个集装箱货物处置的两宗案件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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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审结了涉及在海关监管下103个集装箱货物处置的两宗案件(案号:09初104、105)。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由德国承运两票价值数百万元的氧化铁原料到广州,由于无人收货原告无法收到运费,且货物在南沙港存放期间,又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堆存费,原告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了在海关监管下的103个集装箱氧化铁。 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管理程序交叉调整同一事项(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合议庭做了大量工作来与海关协调,如为确定涉案货物是否为固体废物,我院于2009年9月25日致函南沙海关查询,该关经层层请示、协调,到2010年3月4日才对货物最终定性。又如涉案损失,由于滞箱费、堆存费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不断增长的,法院也只有在货物处置后才能确定损失数额,才能进行最终裁判。而海关表示首先要法院作出裁判来确定有权处置货物的主体,然后才能准许该主体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处置货物。 整个协调过程,合议庭都让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步步跟进,了解案情发展,并在关键节点做好笔录存卷。按照我院审判疑难问题分析讨论会的意见,合议庭首先解决了涉案货物司法扣押的问题,再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纠纷,当事人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多次向法院来函申请延期进行和解。到9月份,涉案103个集装箱的货物依法得到了妥善处理。原告在收到了被告赔付的70万元和解款项后,向我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两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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