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庭有三宗案件经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当事人最终服判放弃上诉,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三宗案件分别是(2009)初广海法第464、465号案和(2010)初广海法第68号案。 上述三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试图促成当事人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分歧太大,只得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宣判时,承办人向代理律师充分讲述了判决的依据,并再三叮嘱代理律师: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或者不满意,可以通过电话方式或者直接到法庭来与承办人沟通。果然宣判后不久,(2009)初广海法第464号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来到法庭质问承办人为何要判其公司赔钱,(2010)初广海法第68号案原告的负责人从台湾打来电话告知承办人他已连夜让律师撰写上诉状,一定要向两被告讨回公道。承办人针对当事人不理解的纠纷所涉法律关系问题做了耐心解答,并对其业务过程不规范的做法提出改进建议。当事人听完承办人的解释,对法院的判决理由表示理解,但仍然觉得自己有点冤,询问承办人上诉能否有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承办人真诚的告诉他们: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合议庭认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都很清楚,如果还存有疑虑可去咨询律师或其他人的看法,并叮嘱当事人如果要上诉请在上诉期内提出并缴费。最终,(2009)初广海法第464、465号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宣判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10)初广海法第68号案的原告也表示放弃上诉,吸取教训,在以后业务中仔细辨别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能力。 看到上述三案纠纷最终得以解决,深圳庭的同志们深刻感受到:实行判后答疑,能够充分地满足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充分让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之间、法律与情理之间、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理性选择,从而在源头上减少、预防申诉、上访,并且能够相对减少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