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提醒:打涉外官司要注意诉讼时限

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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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因为起诉时间超过法定时效而败诉,白白损失人民币200多万元。6月中旬,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外案件,主审法官指出:因为涉外案件取证比较困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没有审限,但起诉时间有严格的时限,打涉外官司一定要遵守法定诉讼时限。 这宗案件原告是阳光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技),被告是德国胜利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航运)。2004年2月至4月间,阳光科技委托胜利航运承运装载4384箱彩色显示器的6个集装箱到俄罗斯圣彼德堡。双方合同约定,胜利航运根据阳光科技的电放通知交付货物给收货人。2005年4月21日,阳光科技得知胜利航运已于2004年5月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了俄罗斯收货人。2005年11月10日,阳光科技将胜利航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6个集装箱货款损失共347118美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在没有收到原告电放通知的情况下将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交给他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造成货物被他人提取而导致灭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此具有免责事由,其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的诉讼时效从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本案6个集装箱中最后1个集装箱货物2004年4月29日装运,大约20天被运至目的地,即应当在2004年6月份前交付。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阳光科技对被告胜利航运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水运报通讯员 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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