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诉前调解显成效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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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解决纠纷,是海事司法的终极追求。在“调解优先”原则的指导下,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自觉地将过去对案件庭审中的调解向前和向后扩展、延伸,从诉前保全到生效判决的执行,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认真贯彻调解原则,力争将相当一部分纠纷化解于调解、和解的玉帛之中。最近,该庭成功地进行了一宗案件的诉前调解。 2010年6月10日,申请人茂名中力有限公司以货物短少、货损为由,向本院申请扣押“宏浦231”轮。我院立案后,由湛江法庭的杨优升法官承办,并和张荣警官一起于次日前往茂名水东港扣押了“宏浦231”轮,责令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县宏达船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150万元的担保。 主办法官杨优升和张荣警官在扣押船舶后,除了做好船舶的安全监管、督促海事被请求人提供担保外,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诉前扣押船舶后的调解工作。考虑到双方还有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杨法官抓住机会,运用丰富的调解经验和高超的调解技巧,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陈说诉讼成本与商业效率的关系,敦促双方和解结案。 经过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不再收取申请人的运费236939.70元和滞期费28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50000元,作为本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货损、货差、滞期费和运费)的全部和最终的和解方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和谐解决。 湛江法庭从2008年以来,通过诉前扣押船舶,不进入诉讼立案程序而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到诉前扣押船舶案件的15%左右。这类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不制作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履行义务,然后即申请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因而对纠纷的解决迅捷、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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