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愤怒的船东、自以为懂法而性格执拗的船员、不规范的操作,使得表面并不复杂的两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暗藏波澜,调解工作更是一波三折。昨日,该两案终于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和汕头庭的再度合作、联手调解取得的又一成果。 船员张志平、雷自高到本院起诉广州市中卓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称,其自2005年开始先受雇于杨某,在杨某成立中卓公司后,受雇于中卓公司,但中卓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9月无故解除合同,因此,两原告分别提出了高达24万元和15万元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按照惯例,我们对涉及船员工资的案件给予特别的关注,并首先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基本对调解持消极态度。承办人首先对被告律师做工作,被告律师表示明白本案的诉讼风险,并积极配合,但经多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沟通,依然无果。因此,承办人要来杨某的电话,邀请杨某到法院沟通。杨某的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被告之所以解雇原告是因为原告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港口挂二号风球的情况下船员不在岗,并且还存在着不可告人的行为;就劳动关系而言,双方约定的是“一脚踢”的工资标准,多年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在雇用期间,被告从未拖欠原告工资,对原告的生活困难也给予帮助,已经仁至义尽。杨某对原告到法院起诉难以接受,十分气愤,表示不论最终赔偿多少,愿意接受判决,一定要和原告拖延时间,诉讼到底。承办人对杨某进行释法说理,陈明利害,杨某最终也只是同意调解,但提出的赔偿数额偏低。承办人取得被告的调解意向后,立即与原告沟通,了解原告的心理预期。沟通的结果让承办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原告表示如果不是被告解雇他们时扣留了一个月工资,他们没有想到要双倍工资和其他补偿,这说明双方的矛盾并非积怨,忧的是原告自认为抓住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态度异常坚决,期望也非常高,张志平认为至少要四万,雷自高则认为至少要六成以上才可能考虑调解,说明了双方的矛盾还是很尖锐。 承办人分析认为,原告为下岗职工,目前社保关系仍挂在原单位,双方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相安无事,说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也是事出有因,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该确实是在为被告服务,但原告仅能提供船员服务簿作为证据,而船员服务簿显示船员跳跃性地在不同船上工作,原告对此解释称为考证需要而伪造记录,被告不予认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这两宗案件无论如何判决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还是应尽量调解解决。于是,承办人再次邀请杨某到法院,经过将近一个下午的“聊天”、说服,杨某最终将数额提高至一万、两万。与被告沟通之后,承办人继续多次和原告联系,除了说明诉讼风险外,更和原告聊原、被告双方以前的合作关系,希望原告本着解决问题的心态来参与调解,而两原告却丝毫不为所动,态度依然十分强硬,张志平更将调解数额提高至五万。 双方的差距过大,调解几乎陷入僵局,承办人小辜很无奈地向审判长程生祥汇报调解情况,并觉得调解过于艰难,准备判决。当时正好是星期五,派出庭的同事回到院里,汕头庭的谢辉程同志到海事庭串门,听了承办人汇报的详细情况,谢法官称这种案件应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当庭调解,并表示有信心调解成功。承办人小辜当即请谢法官直接参加调解,程庭长也表示支持。 周一下午三点,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程庭长、谢法官和承办人小辜均到场与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双方的情绪依然十分激动和强硬。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谢法官先请杨某到另外的法庭等候。谢法官了解到原告态度之所以如此强硬,在于他们认为为杨某打工多年,而原告律师并不了解船员服务簿记载的效力,一再强调应由被告对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谢法官明白首先应说服原告的律师才能展开进一步的调解。谢法官耐心地向原告律师说明船员服务簿的记载是有证据效力的,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能够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严肃地指出如果是伪造船员服务簿而伪造船员资历,属违法行为。这关键的一步促使律师松口,转而向原告做工作,原告也终于有所松动,但是仍坚持要求各4万的赔偿,双方的差距依然比较大。谢法官进而做被告工作,向被告表明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希望被告不要斗一时之气。被告最终同意总数5万元解决两案。调解再次艰难地在双方展开,双方的数额也在一步一步地接近,最终双方以6.2万元总数达成协议,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此时已经是傍晚近七时,而近四个小时内,谢法官和承办人小辜往返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嗓子已经嘶哑。 周二,两原告到庭签收了调解书,被告也表示尽快按协议支付款项,该两案历经艰难调解终于圆满解决。该两案的调解可以说是我们在调解培训课程后的一次生动的实践。我们也对谢辉程法官高超的调解技艺和无私协助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