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和解见成效,15年追债历程终划句号

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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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1995年2月至今,历经15年时间,五百多万工程款一直被国泰公司恶意拖欠。本人也因拖欠当年工人报酬而被时常逼债。多年痛苦的日子和诉累,本人由壮汉变成老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还我血汗钱.....”,这是本院(2008)广海法执字120、121号案申请执行人周振超3月25日写给我院的一封信。可以看出,此函是周振超声嘶力竭发出的呐喊,也是周振超万念俱灰的一种无奈表达。执行法官看后不是滋味,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推行和谐执行理念,依法尽快结案,还周振超一个公道。 上述两案系申请执行人周振超1995年2月发生在从化的两宗工程款纠纷,经多年多次诉讼,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其230多万元的工程款请求及相应利息。周振超分别于2003年、2005年向从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2007年仍未能执结,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指字19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2008年6月15日,在我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国泰公司分两期支付周振超共235万元后结案。但没想到的是,国泰公司支付第一期120万元后,未再有履行第二期付款义务的诚意。周振超多次找国泰公司交涉未果,并再次陷入困境,认为国泰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多次言而无信,遂于2009年6月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国泰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5939449.51元。我院恢复执行后,依法于2009年7月查封了国泰公司所属的土地一块,并裁定评估、拍卖该土地。同时,执行法官继续做双方和解工作。在国泰公司对我院裁定不服,向省法院提出复议期间,执行法官仍然督促双方和解,苦口婆心地分析双方责任,希望双方在省法院复议期间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国泰公司再付290万元结案。昨日,该款已付到我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周振超15年的追债历程终于可以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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