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审结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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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运往中国珠海的一批货物,途中经过四次转运,在中国香港水域因为海上遭遇风浪发生堕海事故。引发一场涉及两国三地五家企业的官司。2010年3月上旬,该案在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后,法官指出,鉴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几次倒手转运现像相当普遍,不论最后结果如何,该案对承运公司如何规避风险承担都有警示意义。 坐上被告席的四家承运公司分别是:日本天野回店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天野会社),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会社)、香港宏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船务)、香港谢里夫斯威尔公司(以下简称谢里夫公司)。原告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008年2月,珠海共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共电)向日本共荣电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共荣会社)购买一批继电器零件货物。共荣会社委托天野会社将货物从日本清水海运至中国珠海,开始了一次复杂的转运航程。货物起运前,珠海共电就货物运输向保险公司投保。天野会社先是将货物委托三井会社实际运输。三井会社将货物从日本清水运至中国香港后,转委托宏丰船务将货物从香港运至珠海。2008年2月17日,宏丰船务将货物装上谢里夫公司所属的“宏丰10”驳船,在拖轮拖带下从香港起程。18日凌晨1时45分,“宏丰10”驳船遭遇风浪,船上的钢索突然断裂,船舶严重摇摆,货柜掉落大海。打捞后经开箱检验,集装箱已被压变形,海水进入货柜中,将货物全部浸湿。经公估检验,货损金额为2785663.43元。保险公司赔付珠海共电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2009年 月 日,保险公司将天野会社、三井会社、宏丰船务、谢里夫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849822.06元。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9年5月27日、7月29日两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天野会社和三井会社指出,作为承运人,他们都签发了海运单。两份海运单记载的托运人分别为共荣会社、天野会社;收货人分别为香港共电公司、永得利公司。珠海共电不是二份海运单记载的收货人,原告索赔无据。宏丰船务和谢里夫公司共同辩称,他们未与珠海共电订立任何运输和约。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三井公司,仅需对三井公司承担责任,而无需对收货人珠海共电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天野会社和三井会社分别签发的两份海运单中,珠海共电公司均不是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方。海运单作为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在珠海共电公司没有被记载为天野会社和三井会社签发的海运单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珠海共电公司与天野会社、三井会社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珠海共电与宏丰船务间存在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谢里夫公司作为“宏丰10”轮的所有人,是货物发生事故地,从香港至珠海运输区段实际承运人。依照海商法,宏丰船务和谢里夫公司作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应连带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珠海共电作为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有权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宏丰船务和谢里夫公司索赔涉案货物扣除残值后的损失。 涉案货物实际价值为2811380.18元,扣除货物残值299133.90元,货损损失为人民币2512246.28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宏丰船务、谢里夫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货损损失2512246.28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天野会社、三井会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已提出上诉。(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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