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审结一宗由 “黑格比”引发的海上货物运损合同纠纷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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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眼里,强台风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2010年2月25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结一宗由台风“黑格比”引发的案件打破了人们的惯常思维。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无法认定“黑格比”台风及其引发的风暴潮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所致,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453.40港元及利息。法官指出: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能预测的自然灾害,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努力避免损失,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被“黑格比”风吹到原被告席上的原告是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三名被告分别是东日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新风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公司”)。 2008年9月17日,卢森堡大药厂有限公司委托东日公司将一批药品从香港运至广州新风港,并就货物运输向保险公司投保。东日公司转委托东方公司承运。2008年9月18日,货物运抵广州新风港。药品货柜卸船后存放在新风公司所属的码头集装箱堆场等待报关。2008年9月24日强台风“黑格比”登录广东。当天凌晨4时,珠江水突然暴涨,新风公司立即对堆场上的集装箱转移升高,在各个仓库门闸上设防洪闸板。凌晨5时10分,江水将整个码头淹没。货柜遭水浸泡,里面的药品全部报废。经公估检验,药品受损111,453.40港元。保险公司赔付卢森堡大药厂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2009年9月17日,保险公司将东日公司、东方公司、新风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赔款111,453.40港元及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9年1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货物受损是由于强台风“黑格比”导致的风暴潮进而引发洪水淹过码头所致,“黑格比”及其引发的风暴潮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成为庭审焦点。东日公司认为,货损因天灾引起,作为承运人可依法不负赔偿责任。新风公司认为,货损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不可抗力,新风公司也可以免责。东方公司则认为,货损发生在货物卸离船舶后。东方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已经依法履行运输责任,并无任何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强台风“黑格比”对广州的影响,新闻媒体及气象部门在台风到来前已作过大量预报,新风公司作为专业的码头经营人,可以提前采取转移物品、闸上防洪板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涉案损失发生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无法认定“黑格比”台风及其引发的风暴潮对原告损失是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东日公司对此也没有举证证明货损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天灾或其他免责事由导致。被告东日公司应对其掌管货物期间的货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东方公司接受东日公司的委托从事涉案货物运输,其掌管货物的期间是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货物卸离船舶时止。货损发生在码头堆场存放期间,不处于被告东风公司责任期间。被告新风公司是码头经营人,与原告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依据运输合同关系请求被告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东日公司赔偿原告货损111,453.40港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东方公司、新风公司的诉讼请求。(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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