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购船支付款,是订金还是定金?一宗船舶买卖合同引起的官司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2010年1月27日,经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鉴于该院已受理过好几宗因“定金”与“订金”辨析不清引发的官司,法官希望通过媒体提醒所有订合同的人:“定金”与“订金”一字不同,含意却有极大差别。当事人下笔签约时一定要分辨明白。 引起纠纷的原被告双方都姓陈。原告籍贯广东江门,被告广东中山。2007年9月24日,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穗东方018”船以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订金50万元,该订金收据2007年10月30日前有效。2007年12月19日,原告以“穗东方018”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该船所有人为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为由,通知被告撤销船舶买卖合同。被拒绝。2009年6月1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船款50万元。法院依法受理。 2009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指出,虽然收据上写明的是“订金”, 但具有定金性质。根据定金罚则,自己违约无权索要定金。原告支付50万元定金后,未按约定在2007年10月30日前付清480万元,构成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被告同时请求法院撤销双方间的买卖关系。 法院认为,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2007年9月10日书面确认被告为该船实际持有人,被告有权对该船行使处分权。被告出具的收据载明购船款为订金,该订金应视为预付款。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船订金50万元。 法官解释,“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区别太大了。“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成立而预先交付的款项。对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自己违约无权索要定金。“订金”则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