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杨伯坐船过渡时落海身亡,损失赔偿引发争议。船公司认为责任非已,杨伯家人指出船公司过失明显,引发一场官司。广州海事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承担杨伯死亡事件51%的责任,原告方面承担49%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340.30元。法官认为,本案对于承担水路客运的船舶管理人员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提醒老年和幼儿乘客要特别注意安全。 悲剧要追溯到去年7月29日。这天早上8点,76岁的广东湛江市民杨伯独自一人出门了。他登上了从特呈岛返回湛江霞山海滨码头的“特机802”船。热情的船上工作人员主动上前搀扶杨伯,将他安排坐在船前部右边的座位上。10分钟后,杨伯突然从座位站起,绕过渡船上的一辆汽车后,从船的左边落海。船上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施救,但杨伯已溺水身亡。 “特机802”船负责霞山至特呈岛的车辆和旅客运输,船舶所有者是湛江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湛江市霞山区特呈岛渡口所(以下简称渡口所)负责经营。2007年12月27日,杨伯的妻子及3个儿子将总站和渡口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损害赔偿金9580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8年3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总站和渡口坚持称,杨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落水身亡系个人行为,他们已尽法律上的管理义务,对事故无法预测和控制,不应承担责任。杨伯家人指出,“特机802”船两侧没有固定的栏杆,而用活动铁链连接。总站和渡口所在如此危险的位置未设立警示标志,过失显而易见。总站和渡口所对“特机802”船管理不善,船舶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导致杨伯途中落水身亡。 法院认为,杨伯搭乘渡船,与渡口所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杨伯向船舶左侧靠近时,该处没有警示标志,且被告没有及时提醒并加以阻止,这是造成杨伯落海的主要原因。渡口所和总站,分别作为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都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对承运其间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杨伯属高龄老人,搭乘渡船这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时,杨伯三个健康成年子女本应对杨伯有监护的法定义务,当时却没有一人在其身边搀扶照料,他们对杨伯的死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