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外执行案警示当事人:执行切莫拖拉 一宗涉及两国的经济纠纷案,上诉至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瑞士申请人于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日前以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但不予执行。2008年3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吴自力法官结合此案告诉笔者,当事人注重起诉时效而忽视执行时效的情况太多了,他希望借媒体提醒外国当事人:到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申请仲裁裁决执行,一定要注意执行期限!否则你有理也拿不到钱。 这宗执行案件申请人是位于瑞士日内瓦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被申请人是中国深圳市轻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2003年5月6日,深圳公司租用瑞士公司提供的“海洋骄傲”轮从中国新港承运一批货物到巴西塞佩提巴港。双方签订的租船协议中约定,争议提交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进行解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瑞士公司于是将争议提交仲裁。2004年11月25日,英国独任仲裁员威廉•帕克德在伦敦作出裁决,裁定深圳公司向瑞士公司支付350,830.69美元。在英国没有任何财产的深圳公司一直未履行此项裁决,2006年1月26日,瑞士公司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与执行威廉。帕克德先生作出的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庭审中,瑞士公司承认,自已于2004年12月8日收到威廉•帕克德传来的本案仲裁裁决复印件传真和电子邮件。深圳公司则指出,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案仲裁裁决的承租人的支付义务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就生效。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是6个月。即承租人应于2004年11月25日履行仲裁裁决中的支付义务。瑞士公司申请执行明显已超出了法定期限。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依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相关通知和文书可以任何有效的手段送达。因此认定申请人于2004年12月8日收到了裁决书正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本案申请人应当在2005年6月8日前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月26日,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2008年2月1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对威廉•帕克德先生作出的裁决承认但不予执行。 由于中国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因此瑞士公司只能吃哑巴亏了。吴自力审判长指出,瑞士公司就是犯了申请执行不及时的错。他告诉笔者,执行时效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时间长短不同。今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间改为二年,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他希望,当事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法律,拿到判决书后,尽快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要拖拉,这才是对自已的最大保护。(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