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消息:“人民法院在审理陆源污染案件时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和诉讼管辖制度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对记者提出“水污染”的话题。 周玉华代表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限于海洋、沿海内河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不包括未通航水域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如黄河、淮河、辽河等跨省市河流,鄱阳湖、洞庭湖、青海湖等大型湖泊发生的水域污染案件也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地方普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是管不了,就是不愿管,此类纠纷实际上处于无司法救济和保护的状态。 我国十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主要港口城市,具有按水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我国水域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管辖优势:一是管辖区域不受普通行政区划的限制,具有对水域污染案件行使专门管辖的优势,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法官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的经验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能够高质量地审理水域污染案件;三是可以有效地节省国家司法资源,避免管辖冲突,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