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海事局联合签署纪要规范协调海事诉讼调查取证

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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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来海事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申请海事调查取证不再难了!11月27日下午4点30分,广州海事法院罗国华院长和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分别在《广州海事法院、广东海事局业务座谈会纪要》上签字,这意味着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海事局对海事审判和海事管理中一些相互协作配合的问题达成共识,在加强船舶扣押、拍卖,海事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协调合作有了规范依据。 广东是海洋大省,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业的蓬勃发展,海事纠纷大幅上升,一些当事人起诉到海事法院。因审理海事案件的需要,当事人时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掌握海事纠纷第一现场情况的海事局调查收集证据。由于海事法院和海事局分属海事审判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的工作方式,彼此间需要协作配合。随着案件的增多,这种需要更加凸显。2006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中国海事局签订了《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海事审判机关和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之间的工作交流和相互协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意见》中还要求各海事法院和海事局间就配合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海事局于2007年9月18日召开业务座谈会,对海事管理和海事案件审理中相互配合的诸多实务问题进行交流,并达成共识。之后双方又经过多次研讨,形成《业务座谈会纪要》,对相互配合中的24个具体问题达成共识。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纪要签字仪式上,广州海事法院罗国华院长和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分别发言。罗国华院长说,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海事局分属部门不同,但都肩负保障广东省海上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海上和水上污染,规范航运秩序,解决海事纠纷的共同责任,都是促进和保障广东海洋经济和航运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共同的辖区和职责,决定了彼此间密切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关系。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指出,双方在海上和水上交通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沉船沉物打捞、海上设施的保护、无主船舶的处理、海上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船舶的扣押、拍卖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但一直没有进行统一的规范和总结。纪要的签署,对双方需要协作配合的实务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拓宽了双方协作配合的范围,建立了长期协作配合的机制,为海事法院和海事局今后更好地协作配合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徐元平庭长和广东海事局法规处领导还分别就海事司法工作和海事行政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在会上作了发言。(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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