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宁11月22日电: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要求,广大法官在审判活动要树立司法和谐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涉港澳商事纠纷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万鄂湘副院长介绍了“司法和谐”理念的由来。他说,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理念,并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 万鄂湘副院长要求涉港澳商事审判法官在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的同时,畅谈了自已对“司法和谐”的理解。他说,司法和谐,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服务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在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中树立司法和谐理念、实践和谐司法,意义特别重大。和谐主义诉讼需要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万鄂湘副院长详细讲述了在审判活动中如何具体实践“司法和谐”理念。他说,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做到礼貌待人、和蔼可亲,给各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尊重,避免盛气凌人和急躁情绪;要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阐述己方的立场、观点和主张;要避免和防止冲突型、对抗型的论辩,善于消除当事人间的误会、分歧和矛盾,尽力缓解当事人间的紧张关系,保持诉讼程序在和谐的氛围下进行;要做到司法中立,不偏不倚,用实际行动证明和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在诉讼理念、制度设计、程序推进、事实认定、裁判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解决纷争的热忱、诚意和决心,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