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副院长列举中国法院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三种方式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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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南宁11月22日电: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全国法院在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时,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法院及准据法的选择,正确处理管辖权冲突,准确适用准据法,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万鄂湘副院长列举中国法院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或者选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争议的,人民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种情况是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争议已经起诉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后,又就同一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对抗性诉讼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种情况是对于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所选择的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只要有关选择不违背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未规避内地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均予以适用。 在法律查明方面,万鄂湘指出,人民法院除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其选择的法律内容外,还依据职权积极查明相关法律,力求做到准确适用。(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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