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1月2日广州电: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指出,中国在立法上已确立了比较规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他说,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均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此项制度均做出了规定。《海商法》十一章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主要内容予以吸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问题做出了规定,同时在第十章规定了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如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做出了补充解释。(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