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1月2日广州电: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指出,在当前中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认识不清,甚至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的问题。如,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就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提起诉讼;有的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抗辩权,责任人不能作为单独的诉讼。再如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条件,有的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查应当包括对责任人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王彦君副庭长分析说,造成以上认识上不统一,理解上出现偏差既存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的客观原因,也存在着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认识不够,因案件数量少导致审理经验不足,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从而对于基本问题产生模糊认识的主观原因。(胡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