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高效作风引当事人称赞

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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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公司违约将在连云港施工的船舶撤出,开到珠江口从事另一工程。委托方一年内多次向其索赔损失被拒,于是向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法院依法保全疏浚船舶后仅两天,施工方就提供巨额担保,法院依法解扣船舶,一起纠纷得到缓解。2007年1月上旬,双方当事人向法院送来了感谢信。 2005年11月,江苏南通一家公司委托上海隆旺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旺公司)对连云港的一段航道改扩建工程进行疏浚施工。上海隆旺公司将此工程转委托给江苏南通永汉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汉船务)。2005年12月,永汉船务按照双方约定将自已所有的“港浚3280”轮投入施工。1个月后,永汉船务单方面决定将船舶从工程中撤出。隆旺公司认为,自已先期垫付了“港浚3280”轮船员工资和燃油款,永汉船务却违约撤出船舶,造成工期利润损失。2007年1月6日,在永汉船务拒绝赔偿损失的情况下,隆旺公司向法院申请扣押“港浚3280”轮,责令永汉船务提供230万人民币的现金担保。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予以立案,并迅速制作法律文书。1月6日,法官们乘坐近六个小时的交通艇,赶到珠江口,对正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对开铜鼓水域施工的“港浚3280”轮扣押。   永汉船务得知“港浚3280”轮被扣押后非常着急,因为该轮在海上施工作业,每扣押停工一天损失人民币将近15万元。1月8日上午,永汉船务派人来法院了解情况,并于10日上午向立案庭提交了某银行提供的人民币230万元的担保函。法官们克服困难,立即核查其真实性,于当日下午作出《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办理了相关解扣手续,“港浚3280”轮重新恢复自由身。(胡后波) 小资料: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像,可以是船舶、船载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还可以是被请求人的行为。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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